鹽政辦發(fā)〔2020〕36號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鹽城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
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鹽南高新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勵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1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鹽城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的決策部署,鼓勵全市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開展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推動我市哲學社會科學事業(yè)繁榮發(fā)展,更好地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促進鹽城經濟社會發(fā)展服務,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評獎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
第三條 鹽城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fā)證書和獎金。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分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第四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哲學社會科學聯(lián)合會組織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評獎工作。市社科聯(lián)設立評獎辦公室,負責具體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社科聯(lián)聘請有代表性的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審專家委員會,并根據申報成果的學科和地區(qū)分布等具體情況,設立相應的評審組。
第七條 評審人員與工作人員實行回避制度。本人有成果申報參評的專家不得參加評審委員會;其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有成果申報的專家不能擔任該成果所屬學科組的評委。
第八條 申報范圍:
(一)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優(yōu)秀學術著作(含專著、工具書、古籍整理、譯著)、論文、研究報告(含調研報告、咨詢報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輔讀物和文學藝術類作品除外)。
(二)申報成果存在知識產權爭議或者署名人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申報。
申報成果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市級獎勵的,不再申報、參評。
第九條 申報資格:凡本市個人或集體的哲學社會科學類成果,或非我市作者參與我市組織的研討、調研活動或市各部門組織的課題研究形成的成果(出具原始文件或主辦單位證明),或以我市為研究對象的成果,均可申報參評。
第十條 申報辦法:市社科聯(lián)根據評獎標準,提出申報要求。申報采用單位組織申報和個人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申報人應當按規(guī)定填寫申報表,向市社科聯(lián)提出申請。申報材料須真實可靠。
第十一條 評審工作堅持以尊重規(guī)律、問題導向、分類評價和公開、公平、公正為基本原則。
第十二條 評審工作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以學術質量、社會影響、實際效果為衡量標準:
(一)獲獎成果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觀點鮮明,論據充分,資料翔實,數據準確,邏輯嚴密,方法科學,具有創(chuàng)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體現(xiàn)政治標準與學術標準的統(tǒng)一。
(二)學科學術研究類獲獎成果應當在理論上有所建樹,在學術上有所創(chuàng)新,填補本研究領域的某些空白,推動學科建設和理論發(fā)展,得到學術界的重視和好評。
(三)應用研究類獲獎成果應當在解決國家、省和區(qū)域(特別是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重大現(xiàn)實問題上有所突破,為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及企事業(yè)單位提供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決策咨詢意見和建議,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普及類獲獎成果應當具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和可讀性,在宣傳黨的創(chuàng)新理論、闡釋解答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哲學社會科學知識傳播普及方面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
第十三條 評審程序:
(一)市社科聯(lián)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市社科聯(lián)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結束后,組織專家對申報成果進行審讀。
(二)評審組在審讀基礎上,按照質量優(yōu)先、兼顧學科(地區(qū))均衡的原則對申報成果進行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擬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
(三)評審專家委員會根據評審組的推薦召開評審會議,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評審會議應當有2/3以上評審專家委員會委員參加。其中,特等獎的擬獲獎成果,以到會評審專家委員會委員2/3多數無記名表決通過;一等獎的擬獲獎成果,以到會評審專家委員會委員2/3多數無記名表決通過;二等獎、三等獎的擬獲獎成果,以到會評審專家委員會委員1/2多數無記名表決通過。
(四)評審專家委員會提出的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的建議,由市社科聯(lián)復核后匯總,評獎結果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結束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 獎項設定:每次獎勵成果總數控制在150項左右,其中,特等獎不超過5項,一等獎不超過15項,二等獎不超過40項,三等獎不超過90項。
在同一次評選中,每位申報人只能獲得一項獎勵。
第十五條 獎金額標準:特等獎50000元,一等獎30000元、二等獎20000元、三等獎5000元。
第十六條 獎項設定和獎金數額保持相對穩(wěn)定,如確需調整,由市社科聯(lián)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具體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評獎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局審核安排。
第十七條 申報人在申報參評時應以書面形式作出科研誠信承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如對評獎結果有異議,可在公示期間向市社科聯(lián)提出。異議應以書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證明材料)提出。單位提出的異議,須在異議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并寫明聯(lián)系人姓名、通訊地址和電話;個人提出的異議,須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并寫明本人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和電話。不符合本款規(guī)定和要求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依法認定屬于剽竊、剝奪他人研究成果,騙取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的,由市社科聯(lián)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嚴格科研誠信管理,對在評獎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評審人員,取消評委資格;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社科聯(lián)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