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辦發(fā)〔2019〕11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開發(fā)區(qū)、城南新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jù)《省政府印發(fā)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yè)負擔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fā)〔2018〕136號)和江蘇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鹽城市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調整方案的批復》(蘇財稅〔2019〕23號)精神,現(xiàn)對鹽城市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以及土地等級范圍調整如下:
一、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
鹽城市區(qū)(含鹽都區(qū)):一等土地1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2元/平方米;三等土地8元/平方米;四等土地5元/平方米;五等土地3元/平方米;六等土地1.5元/平方米。
東臺市、大豐區(qū):一等土地1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6元/平方米;三等土地4元/平方米;四等土地2元/平方米;五等土地0.9元/平方米。
其他各縣:一等土地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4元/平方米;三等土地2元/平方米;四等土地0.6元/平方米。
二、鹽城市應稅土地等級劃分的具體范圍詳見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