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減證便民行動、取消不必要把關,是持續(xù)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升群眾獲得感的重要內容。近期,我市將對主城區(qū)范圍內不動產登記夫妻共有關系的審查方式進行改進,不再主動審查自然人的婚姻狀況,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婚姻狀況材料。
一、新規(guī)實施后,賣房手續(xù)有何變化?
如果您是已婚人士,來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xù)時:
新規(guī)實施前:如果房產證(不動產證)的發(fā)證日期為實名制(市區(qū)2006年5月1日,鹽都2009年1月1日)之前,登記機構會審查您的婚姻狀況,要求您提供婚姻狀況證明,還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
新規(guī)實施后:如您主張該房屋是您個人單獨所有,審核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也是您一個人,您個人即可與買房人共同到窗口申請辦理登記,配偶無需到場,無需提供婚姻關系證明。
二、新規(guī)實施后,買房手續(xù)有何變化?
新規(guī)實施前:登記機構會審查您的婚姻狀況,已經結婚的要求您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單身的要求提供戶口簿或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判決書、喪偶證明等。
新規(guī)實施后:如您主張該房屋是您個人單獨所有,且合同、契稅完稅憑證等材料均為您個人的名字,登記機構不再要求您提供單身的證明,可以根據您的申請,如詢問沒有共有人,可以直接辦理為您一個人單獨所有;如詢問配偶為共有人,還應當提供結婚證等婚姻狀況證明。
三、為何登記機構不再主動審查婚姻關系?
(一)《物權法》明確了物權公示原則,賦予了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以正確性推定效力,登記機構應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依據辦理相關登記事項,無需再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
(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等規(guī)定,除因辦理未經公證繼承轉移登記、夫妻約定不動產權歸屬外,以“法無授權不可為”為原則,自然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登記機構應以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以及其他登記原因文件為依據辦理相應登記事項,不再審查申請人婚姻狀況。
(三)實際工作中不動產權利的歸屬,通過審查當事人婚姻狀況其實并不能準確認定。比如,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不動產,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屬于夫妻共有,但事實上,如果不動產系其中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屬于該方個人單獨所有;夫妻也可以約定共同購買的不動產歸一方所有等等。而且,現在公民的婚姻狀況復雜,登記部門審查婚姻狀況無法窮盡所有可能,反而有侵犯個人隱私的嫌疑,夫妻間關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約定,屬公民意思自治范疇,登記部門也無須干預。
(四)隨著“放管服”改革的進一步推進,民政部門乃至社區(qū)、街道、公安等部門對于公民的婚姻狀況,均不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不動產登記部門繼續(xù)通過審查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方式來確認不動產權利歸屬,不僅沒有現實意義,也不具備可操作性。
四、夫妻一方隱瞞共有情況,另一方權益如何保障?
如果您的夫妻共有財產只登記在對方名下,且該不動產并未被處分,那么您可以向登記機構提出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如果您發(fā)現您的夫妻共有財產已經被對方處分,那么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五、雙方對已登記的個人單獨所有的房屋,重新約定如何辦理手續(xù)?
夫妻雙方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土地證(不動產證)到登記機構集成服務窗口進行約定即可。
六、哪些特殊情況,仍需要提供結婚證、離婚證等婚姻狀況證明?
(一)在辦理登記時,要求辦理為夫妻共同共有的,仍需提供結婚證進行審核。
(二)產權證上的所有權人死亡,辦理繼承登記時,共有人聲明該不動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三)辦理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房改房登記(含處分)、經濟適用住房登記時,因涉及家庭成員的住房保障,申請人仍應提供婚姻關系證明,或者對婚姻關系進行聲明。
(四)稅務部門在辦理稅收減免或者落實優(yōu)惠政策時,會對婚姻關系或者家庭成員進行審查,需要提供婚姻關系證明。
七、本次改革適用的區(qū)域范圍是哪里?
答:本次不動產登記對婚姻審查進行改革,適用范圍為市區(qū)主城區(qū)范圍內(含亭湖區(qū)、鹽都區(qū),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城南新區(qū))的不動產。
附:關于鹽城市區(qū)不動產登記改進婚姻狀況審查方式的公告
關于鹽城市區(qū)不動產登記改進婚姻狀況審查方式的公告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等相關規(guī)定,為深入推進不動產登記“一窗通辦、一網通行”集成服務改革,規(guī)范不動產登記行為,優(yōu)化辦事流程、增強民眾獲得感,自2019年1月1日起,市區(qū)主城區(qū)范圍內(含亭湖區(qū)、鹽都區(qū),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城南新區(qū))自然人申請不動產各類登記的,除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房改房登記、經濟適用住房登記外,不動產登記機構以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合同記載的當事人以及其他申請材料為依據,不再主動審查當事人婚姻狀況。對申請登記不動產的共有情況以詢問為準,詢問與申請材料、登記簿不沖突的,當事人不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經詢問不動產為夫妻共有的,仍需要提供結婚證等婚姻狀況證明。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13日